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符合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規範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健全臺中市龍井區(以下簡稱本區)區內各團體之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公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安定社區防衛安全,強化調解委員專業服務,照顧本區區民人身安全及減輕事故發生造成死亡、殘廢之經濟負擔,以促進社會祥和等功能,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規範。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符合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規範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健全臺中市龍井區(以下簡稱本區)區內各團體之發展,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建設與公益活動,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安定社區防衛安全,強化調解委員專業服務,照顧本區區民人身安全及減輕事故發生造成死亡、殘廢之經濟負擔,以促進社會祥和等功能,俾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政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