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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申辦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需知

 

申請人資格

  • 土地單獨持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
  • 土地屬於共有土地,應取得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且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申請土地條件

  • 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業使用之土地。農業用地區分為耕地及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 耕地之農業用地: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2. 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 非農牧使用之農地:區域計畫法劃定各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 耕地以外農牧用地: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 都市計畫內之農地: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 視為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依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仍視為農業用地。
    1. 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2. 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農劃或區段徵收,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應備證明及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畜牧場,應附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請以A4單面影印,以利裝訂,避免遺失)。
  • 切結書或承諾書。
  • 農業經營計畫設施名稱。b.設置目的。c.生產計畫。d.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e.現耕農業用地(現耕農地土地清冊)及經營概況。f.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g.設施建造方式。h.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污水排放應附「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或「排放許可證」或「檢附環保單位或認可代檢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自上開合格報告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i.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j.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請至本所公用及建設課申請)。
  • 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 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 農業設施立面圖(長x寬x高)、側面圖(長x寬x高)、平面圖(長x寬)及面積計算式(㎡)。(單位:公尺)
  •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 現場相片至少四張(東、西、南、北位置) (須明確標示地號、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代理申辦委託書。
  • 繳費證明(請至本所農業課單一窗口繳費)。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如水土保持計畫書)。
  • 上述相關資料,請依序排列並裝訂於左上角送件。
  • 土地申請面積在330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位於山坡地保護區、原住民保留地、森林區、風景區、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及國家公園區者由臺中市政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申請繳納費用

  • 每申請一項設施為新台幣貳佰元,審核合格核發一份同意書。(以設施項目計費,申請每項設施皆為新台幣貳佰元,不以土地筆數計費。)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1月31日(90)農企字第900103077號函略以:「…不論審查結果是否同意核發證明書,該項規費應不予退還。」

 

證明書之有效期限

  • 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並以一次六個月為限。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08
  • 發布日期: 2021-09-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2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