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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有關本局115年度「弱勢勞工住屋修繕計畫」延長受理期限至115年10月30日

有關本局115年度「弱勢勞工住屋修繕計畫」延長受理期限至115年10月30日為關懷本市弱勢勞工改善其居住品質及提高其居住安全符合旨揭計畫之弱勢勞工(如低收及中低收勞工、勞保月投保薪資投保級距為31,800元(含)以下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住民等),以提升弱勢勞工福祉。

一、目的:關懷弱勢勞工及職業災害勞工家屬之居家生活,其居住環境影響生活亟需修繕者,協助改善其居住品質及提高其居住安全。二、辦理機關及單位:(一)主辦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稱本局)。(二)協辦機關及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社會局)、台中市總工會、大臺中職業總工會、臺中市職業總工會、臺中市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三)修繕執行單位:台中市總工會志工隊、大臺中職業總工會志工隊、臺中市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三、申請資格:設籍本市之勞工或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目前在本市工作,並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列冊低收、中低收入戶、本市區公所核定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之勞工。(二)申請當月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31,800 元(含)以下之弱勢勞工。弱勢勞工係指具有下列身分者: 1. 高齡者(申請時已逾65歲者)。2. 身心障礙者。3. 原住民。 4. 獨力負擔家計者。5. 長期失業者(申請時已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並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近6個月月平均投保薪資為新臺幣31,800元(含)以下,且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6.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被害人。 7. 更生受保護人。8. 新住民。 9. 職業災害勞工(限由本局「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專業服務人員」(以下簡稱職災專服員)轉介之服務個案)。 10. 因職業災害死亡勞工之配偶或直系親屬遺族經濟陷困者。 11. 其他經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等任一資格者。【本計畫所稱之勞工為申請時具有勞工身分,應出具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5 人以下未強制投保 勞工保險事業單位之勞工須出示薪資證明(薪資單、轉帳紀錄、扣繳憑單等)或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退表、工作日誌等),以及其他可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相關資料。】 四、修繕住屋以合法建物之改善設施、設備為原則,並經修繕執行單位現場評估有迫切需要者為限,其項目如下: (一)屋頂(瓦)防水或排水與室內給水或排水等設施修補汰換。 (二)地(牆)面(磚)或樓梯之修補汰換。(三)衛浴或廚房設備之修補汰換。(四)門窗、床鋪、櫥櫃、熱水器、瓦斯爐之修補汰換。(五)防滑措施、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 (六)其他居家必要或無障礙設施設備。 (七)經修繕執行單位評估須修繕或汰換之設施設備或建材。(八)執行本計畫之志工於修繕期間之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五、修繕額度:修繕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為原則;有安全之虞或急迫性特殊個案,且經專案簽准者,修繕金額得視實際情況調整,惟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不予同意修繕:(一)不符合本計畫第一點、第三點申請資格者。(二)申請協助修繕之住屋不在本市內,或申請人無實際居住於該申請修繕住屋之事實者。請修繕住屋之事實者。 (三)未經本計畫之協助辦理住屋修繕執行單位評估及本局核定前即進行修繕者。即進行修繕者。(四)最近5年內已獲本府其他機關同質性住屋修繕補助顯無 修繕急迫情形或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經本計畫之修繕執 行單位評估後認定仍屬堪用或修繕顯無必要者。 (五)同案5年內重複提出申請者。 (六)修繕項目為公共設施(空間)範圍者(社區所有權人共有之範 圍)。 七、修繕項目或內容涉有依法須由專門技術或專業證照始得施作者,修繕執行單位應納入評估內容,非具備有法定施作資格人員不得納入施作項目,該設施、設備材料亦不予核銷。 八、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 (一)申請及評估: 1.受理申請:由本市各市級總工會、本局職災專服員、里長、各區公所、本府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修繕執行單位主動發覺之個案並初審其資格,協助具修繕需求之弱勢勞工於115年10月30日前填具申請表送本局。 2.書面申請資格審核及評估: (1)由本局受理案件書面初審及評估。 (2)書面初審不符合者,即予結案並發函通知申請人。(3)書面初審符合者,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小組會議,經審查符合者,即排定訪視日期並會同修繕執行單位及提報單位實地訪視評估。由本局、修繕執行單位評估人員共同填報訪視評估表(表2)、補齊個案之文件及完成簽具同意書(表3、表4)。 (二)辦理修繕、文件備查及核定:1.實地訪視評估不符合者:經訪視評估不符合修繕項目者,即予 以結案並發函通知申請人(副知提報單位)。2.實地訪視評估符合者:(1) 由本局通知修繕執行單位依核定結果執行。(2)修繕執行單位應為協助修繕之志工辦理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保額至少100萬元)。九、申請人應備文件:(一) 申請表。(表1) (二)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三)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四) 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本市區公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函及證明書或弱勢勞工資格證明文件。(五) 申請當月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六) 修繕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但為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建築法規規定提出以下證明文件: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2.完納稅捐證明。3.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七)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為租賃關係者,請併檢附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自修繕完成日應至少尚有一年承租期)。(八) 施工前照片(含房屋外觀及內部需修繕之照片)。十、修繕執行單位依據核定計畫,協助申請人購買修繕所需之建材以辦理修繕;執行修繕工作後,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局核撥修繕款項:(一) 修繕支出原始憑證。(二) 修繕執行單位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單位領據。(三) 具領人收據(表5)。 (四) 執行成果結案報告(表6) 。(五) 修繕中及修繕完成照片(表7)。(六) 申請人完工確認書(表8)。 本局經費不足支應時,得由修繕執行單位或由本局商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協助連結其他社會資源協助。十一、本局得隨時派員勘驗購置或修繕成果,申請人或修繕執行單位不得拒絕。發現購置或修繕不實者,得撤銷並追償已領之款項。十二、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建材或設施、設備經費由臺中市社會救助金專戶年度撥入勞工局代辦經費項下支應,年度結束應將執行帳務結算報送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委員會備查。十三、注意事項:(一) 已申請而尚未獲評估或辦理修繕者,申請人死亡或進住社會福利機構者應停止修繕。(二) 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或檢送之申請文件、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等不實情事者,修繕案全案撤銷,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四、非屬本市勞工之其他縣市因受重大天然災害,經請求本府支援協助救災,本局得商請本市勞工團體修繕志工隊前往協助救災,其協助救災所需設施、器材設備、修復材料、出勤人員膳宿、交通、志工團體意外保險等相關必要費用應優先由受災縣市或中央政府相關統籌救災經費支應為原則,如有不足時得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9-30
  • 發布日期: 2026-09-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社會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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