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係為推動森林永續經營及扶植竹產業發展,鼓勵民眾依法辦理竹林伐採及生產竹材,以促進竹林更新、維護竹林健康。其獎勵對象為竹林所有權人、具合法使用權或經營權,並實際從事竹林經營管理者;獎勵範圍包含「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第4條第3項所定僅得擇一申請之限制,係指禁伐補償金與造林獎勵金;至竹林更新等與積極造林無關之竹林經營利用行為,尚不受該項規定限制。爰原住民保留地已領取禁伐補償金者,仍得依「竹林生產更新獎勵作業規範」 申請竹林生產更新獎勵,惟仍應符合該規範所定土地、竹 種、伐採規模、合法伐採及其他相關要件,並由受理及核准機關依個案事實審查認定。
三、依前揭作業規範,私有地之申請案件由竹林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受理,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核准;申請期間為每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轉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竹林生產更新相關訊息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10-06
- 發布日期: 2026-10-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農業課
- 點閱次數: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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