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按「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及「違反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娛樂稅法第8條及第13條所明定。 |
二、 | 前揭「無價公演」活動如有發行票券,應標明「非賣品」字樣。 |
三、 | 檢附娛樂稅法及臨時公演代(免)徵娛樂稅款申請暨保證書供參。 |
四、 |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承辦人陳先生,電話:04-22585000分機2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