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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發布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

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

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第 七 條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二分之一,得實施勤務召集。

 

  前項勤務召集,應於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審核其實施召集要件或目的不符規定,或其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權益時,應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第 八 條

  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

 

第 九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演訓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十日前送達備役役男,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二日前送達。

 

  已收受預備員通知書者,於遞補召集時,召集令得隨時送達,不受前項送達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之署名及蓋用機關印信,比照替代役徵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辦理。

 

第 十 條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公所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受召集備役役男,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除當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第 十四 條

  召集日數以曆日計算。

 

第十六條之一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外,於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召集期間之獎勵、懲處之種類、方式、申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之。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對照表及附件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5978&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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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3-20
  • 發布日期: 2025-03-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