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文化獎項及電子競技專長類別替代役評選作業規定」
一、需求員額:
文化獎項類別20名、電子競技專長類別10名(含:民國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役男29名、民國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1名),各類別、年次之員額可互相流用。
二、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79至93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常備體位役男。
(三)申請條件:
1.文化獎項類別:民國107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日收件截止日,曾獲國際性或全國性文化獎項者。
2.電子競技專長類別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參加過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證之電競賽事。
(2)曾參加過由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聯合會(GAISF)、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國際學校體育總會(ISF)所認證之電競賽事,並獲得前8名以上成績者。
(3)曾參加過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電子競技賽事,並獲得第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4)民國107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日收件截止日止,參加至少8個不同國家隊伍/選手參賽之職業電子競技國際賽事,並獲得前3名(銅牌)以上成績者。
(5)曾參加具規模職業電子競技賽事(每年度參加至少二分之一以上賽事者),並具有2年以上職業選手資歷者。
(6)備註:具規模職業電競賽事之定義如下:
甲、該賽事存續進行2年以上。
乙、該賽事參賽隊伍數須有4隊(含)以上或個人賽事8人(含)以上。
丙、該賽事需有完整賽事規章、選手準則及賽事裁判團。
(四)具下列限制條件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1.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2.役男有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4年6月30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3.役男有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