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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案例宣導-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依某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6,000元。該市某里幹事,先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UV防曬褲及排汗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前述相關規定,其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2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因此重複請領151萬餘元。

案經法院審認被告使用國民旅遊卡請領休假補助費乙節,尚與被告法定職務權限之執掌無關,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3
  • 發布日期: 2024-09-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