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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案例宣導-詐領加班費 (一)

某機關約聘人員,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事前申請專案加班,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其加班申請。事後該錄事遭人匿名檢舉,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領取虛報之加班費。

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乃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其向國庫支付5萬元。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03
  • 發布日期: 2024-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