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機關主管,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共申請10餘次)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卻仍分數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以下同)9,000餘元,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將前述金額匯入銀行帳戶。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某機關主管,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共申請10餘次)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卻仍分數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以下同)9,000餘元,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將前述金額匯入銀行帳戶。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