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五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主任及有關機關(構)代表、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得補派(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分組辦事,均由本部就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進用若干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十四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