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113年1月3日總統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辦理。 二、「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實施,自住房屋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稅率1.2%或全國單一自住稅率1.0%。如尚未設立戶籍者,應於114年3月22日前設籍完竣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自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