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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實施計畫」,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中市社助字第10300627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中市社助字第1070001822號函修正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目的:減輕無自有住宅低收入戶居住之經濟負擔。

三、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須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且有租賃事實者,其租賃事實以契約書認定之。

(二) 申請人及其他列冊低收入戶家庭成員須均無自有住宅,且符合下列居住情形::

   1.無借住、配住及居於三親等以內親屬之房舍。

   2.未受政府安置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但承租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者不在此限。

   3.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與自建住宅貸款等。

   4.須未獲政府補助住宿費用。

   5.申請人之戶籍地及所租賃住宅,均須座落於本市。

   6.所承租之建築物主要用途應為住宅使用。

(三)申請人須同時為租賃契約承租人,惟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協助代理申請之,若皆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協助時,得由主責社工協助申辦。

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列冊之家庭成員如分居兩址(或兩址以上)者,以補助一戶為限。

    (二)列冊兩戶以上共同居住於同一址,亦以補助一戶為限。

(三)若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該未成年同住之直系血親有自有住宅者亦不予補助。

五、補助基準:

    以戶內低收入戶列冊人口數作區分,基準如下:

 (一)戶內列冊五人以上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二)戶內列冊二至四人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三)戶內列冊一人者:每戶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人口數計算以同一列冊家戶為準。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臺中市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份且租賃有效期間須三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列冊者)之一撥款郵局帳戶存簿影本。

    (四)最近三個月建物第二類謄本或最近一年度課稅明細影本一份。

七、申辦程序:

    (一)租金補助採申請制,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同性質租金之補助。

    (三)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欠缺時,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四)如未於租賃到期內提供新的租賃契約重新提出申辦,不予追溯補助。

    (五)如租賃地址有變更者,則應檢附最新租賃契約及應備文件,於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重新審查。

八、審查作業:

   (一)區公所應查調全戶不動產,確認申請人及其他列冊家庭成員是否均無自有住宅,申請人亦得逕行檢附家庭成員之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縮短審查期程。

   (二)區公所應先審查建物第二類謄本,以核對承租住所與租賃契約是否相符,並確認是否為住宅使用,若該承租建物無第二類謄本,則由課稅明細或其他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住宅使用之文件認定之。

   (三)租賃房屋位於本市,但非在戶籍所在地區案件,需由里幹事訪查是否確有租賃事實。

   (四)區公所完成資格審查後,應於一個月內將租賃契約逕送本府住宅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當年度有補助資格取消情形,函報本府住宅主管機關。

   (五)區公所應於受理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時,一併受理本租金補助申請,俟審查資格核定後,確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則通知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辦理租金補助審查,若核定符合租金補助者,得溯自低收入戶核定起始日予以補助,申復案件亦同。

九、補助方式:

 (一)由區公所調查、核定後造冊送社會局按月將補助款撥款入申請者帳戶。

 (二)補助期間原則自申請當月起至當年十二月止,惟租賃契約期間若未到當年十二月,僅補助至租賃契約終止當月止。

 (三)如申請人死亡,其家庭戶內列冊人口符合低收入戶租金補助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惟應於死亡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重新審查,經審核通過後即續予補助。

十、獲本府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覆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除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若有涉及民、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社會福利支出-社會救濟-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獎助補助-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福利服務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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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29
  • 發布日期: 2022-11-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