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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申請「111年度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貼計畫及申請表件」等資料。

一、旨揭計畫受理期間、補助對象及條件、補助標準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受理期間:自111年1月3日起至3月11日止。

(二) 補助期間:111年1月至12月,計補助12個月。

(三) 補助對象及條件:

1、 設籍本市且年滿20歲以上之原住民。

2、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3、 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每增加一名人口,每一人口不得逾25萬元,以此類推。

4、 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650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5、 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6、 當年度尚未接受臺中市政府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7、 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

8、 房舍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9、 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鄉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四) 補助順序:

1、 本市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倍者。(111年臺中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5,472元。)

(五) 補助標準:

1、 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4,000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十二個月,原則每月核撥一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2、 申請人於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即告知本會,並經本會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3、 申請人於本會提出申請經審定後,於補助期間不得再向本府申請相關租金補貼,經查有重複申請之情事,即刻中止補助資格,並依法追回已請領之補助費用。

(六)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附件1)。

2、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請填妥租屋位址、出租人詳細基本資料及租賃期間等)。

3、 領款收據(附件2)正本12份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若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 未受本府其他租屋補助切結書(附件3)。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租賃房屋之水電瓦斯或電信網路帳單等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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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13
  • 發布日期: 2021-12-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