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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龍井區社教館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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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龍井區社教館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頒佈

一、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龍井區社教館(以下簡稱本場地)使用功能,因應各學術單位、政府機關、企業團體、民間社團及社區協會舉辦各項研習訓練、活動及提供民眾需要,並妥善維護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由本所管理,得依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代為管理。

三、使用對象:各學術單位、政府機關、企業團體、民間社團、社區協會、一般民眾等(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四、本場地除提供里民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使用者,應向本所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五、本場地使用在不影響正常營運下,得於申請獲准後,辦理下列各項活動:

  1. 宏揚文化、發揚民族精神、推展鄉土教學及宣導各種社教活動。
  1. 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電影等藝文活動。
  2. 學術性集會演講活動。
  3. 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
  4. 各種社會教育活動,包括成人進修教育、家庭教育、其他社會教育、技藝研習活動等。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六、申請使用本場地,應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依下列規定辦理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1. 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證金。
  2. 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3. 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4. 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5. 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狀況酌減租用費,酌減以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6. 里民日常休憩、社交聯誼活動場所,且無營利之行為,得申請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本場地者,應於同意後與本所簽訂使用契約,申請週期為每三個月簽約一次(契約書如附表二),且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或其他臨時租借經本所審核通知後,無條件同意暫停使用。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並同意後,由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並繳交保證金。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保證金不予發還。

七、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應停止使用:

  1. 違反法令規定。
  2. 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3. 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4. 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5. 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6. 使用場地造成環境破壞情形嚴重。
  7. 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八、經同意使用本場地者,除經本所同意外,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九、申請使用本場地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本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依下列規定:

(一)租借開放使用時段為早上8時至晚上9時,長期性使用每日以八小時為限。

(二)租用費基準表(如附表三)所示。

十一、本場地租用退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二)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還,但保證金仍無息發還。

十二、本所收取之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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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4-08
  • 發布日期: 2021-05-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