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性別主流化專區 > CEDAW與性別平等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一、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該本法。
二、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政府應有之作為:
(一)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二)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四)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
(五)法規內容詳本府人事處網站 (網址:http://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專案區/性別主流化專區/項下。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3
  • 發布日期: 2013-09-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