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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第6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發布令各1份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第 6 條
1.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訂定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後,應將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與收取方式辦理公告,並報交通部備查;其調整時,亦同。
2. 前項備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
3. 前條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及第一項觀光保育費之費率訂定後,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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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休閒旅遊,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07
  • 發布日期: 2025-05-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