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役役男接受召集之法源依據為何?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
二、替代役備役召集種類有哪些?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日數。
三、替代役備役役男為何?何時除役?
(一)替代役服役期滿退役者,稱為替代役備役役男。
(二)役男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
四、備役役男如何納入勤務編組?
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規定,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備役役男之退役證明書所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
五、備役役男於召集期間應該向任職公司、機關或學校請什麼假? 應召集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具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一、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二、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四、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於下達召集令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行程,不得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五、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六、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上課期間。
八、現職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及移民事務人員。
九、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或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十、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同時接受替代役備役或後備軍人召集,經擇一免除當次召集。
(二) 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三) 本人與配偶同時接受替代役備役或後備軍人召集,經擇一免除當次召集。
(四) 配偶於服役中。
十一、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二) 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三) 擔任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
(四) 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
(五) 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或聘(任)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六) 經常僱用員工數於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致生影響營運之虞,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當次召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七) 具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選手身分,於國家運動代表隊培訓或比賽期間。
十二、其他無法應召之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核准。
替代備役資訊網https://dca.moi.gov.tw/sc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