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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客家委員會為營造客語友善環境,保障民眾聽說母語之權益,持續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服務案。

一、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復依108年1月9日總統頒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意旨,各部會、各級政府機關應落實國家語言一律平等之精神,強化公共服務資源,並共同營造友善多元的語言環境。

二、客家委員會為推行前開政策,訂有「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作業要點」,如有相關口譯服務、臨櫃志工服務、播音、多媒體資訊服務等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關補助需求,其中有關口譯服務部分,可自行評估年度需求場次提出經費申請,並可逕自該會口譯人才資料庫挑選合適之口譯人員提供服務,俾落實國家語言之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

三、又為達成「促進客庄地區醫療及長照體系,建構客語服務機制及強化客語照顧服務員」之目標,亦請本府衛生局協助轉知所轄(屬)醫療院所,並鼓勵踴躍申辦上開計畫。

四、 112年度推行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補助將自111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開放申請(網址https://www.hakka.gov.tw/Content/Content?NodeID=63&PageID=20965),請貴機關多多利用,一同推動客家語言文化,營造便民及溝通無礙之客語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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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1-07
  • 發布日期: 2022-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