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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1份。

一、按「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4點第2項第5款規定,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為民政主管機關所管轄,爰所轄領有寺廟登記證之寺廟,或以宗教場所為設立基礎之宗教性財團法人,如其場所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者,請依該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請登記有案寺廟及宗教性財團法人,如其場所有附設兒童遊戲場設施,應符合「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相關規定,防止兒童傷害事件發生,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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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9
  • 發布日期: 2021-08-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