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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雲林縣政府函請內政部訂定防疫期間寺廟活動統一管理措施1案。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包括管制集會或其他團體活動在內之措施,該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明定,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對國內各類集會活動進行管制之必要性及管理措施,應由指揮中心視疫情發展決定及發布。按該中心目前尚未明令禁止國內各類集會活動之舉辦,先予敘明。
二、近期COVID-19本土病例數已超過境外移入病例數,且有感染源不明個案,為社區傳播之警訊,爰該中心於109年3月4日修訂「『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茲就新版指引之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多人同時聚集於同一地點參加共同活動,如節慶、祭典,均得廣義解釋為「集會活動」。另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只要聚集人數在1,000人以上,足以影響當地公共衛生因應量能,均屬群眾集會(mass gathering / large event)。
(二)集會活動之主辦單位應評估活動之必要性,對非必要之人潮密集活動,建議考慮延期或暫停舉辦;另參與活動者為非特定對象,且活動形式有密集接觸之高度傳染風險者,則建議延後或暫停舉行。
(三)為利主辦單位、活動主管機關及地方衛生單位進行風險評估,新版指引提供6項評估指標,包括能否事先掌握參加者資訊、活動空間之通風換氣情況、活動參加者之間的距離、參加者為固定位置或不固定位置、活動持續時間、可否落實手部衛生及配戴口罩。
(四)倘經評估活動性質具有較高風險,建議應延期或取消,或改以其他方式辦理。惟當指揮中心宣布疫情已進入社區傳播階段,則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三、關於轄內宗教集會活動是否延後或暫停舉行,現階段請貴宗教團體參依前開指引研判,必要時可邀集當地衛生單位共同討論;活動倘經評估如期辦理,主辦單位應參依前開指引訂定防疫應變計畫,內容包括應變機制、防疫宣導、防疫設施、防護用品準備、參加者住宿及工作人員健康管理等相關規劃等,並應落實各項防疫準備與措施。另集會活動若為大型法會或其他同類型活動,亦可鼓勵主辦單位改以直播等方式進行。
四、其他防疫注意事項,請參閱前開因應指引。該指引內容隨疫情發展適時更新,最新版本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專區(https://www.cdc.gov.tw/Category/MPage/V6Xe4EItDW3NdGTgC5PtKA)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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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宗教禮俗,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3-18
  • 發布日期: 2020-03-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