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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業務免附地籍謄本措施

為落實免附地籍謄本服務,具有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及曾編及合併門牌編(含違章房屋)2項戶政業務,得以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驗畢退還或影存)取代檢附地籍謄本。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5-23
  • 發布日期: 2015-04-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