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案調查期間將指派人員攜帶本函影本及配掛識別證,訪查對象為原住民族企業(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所填資料僅供統計分析與訂定相關政策之用,工作人員絕不對外洩露。 二、檢附109年原住民族企業狀況調查訪員證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