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備役役男接受召集之法源依據為何?
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9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應按其服役類別、專長、年齡、體位納入勤務編組,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得視需要召集服勤。
二、備役役男如何納入勤務編組?
依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規定,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備役役男之退役證明書所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
三、替代役備役演訓召集及勤務召集之對象?
(一)演訓召集對象:退役後8年內之替代役備役役男,每年並以一次為限。
(二)勤務召集:全體替代役備役役男。
四、備役役男於召集期間應該向任職公司、機關或學校請什麼假? 應召集備役役男,原任職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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